钟某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管辖;移送管辖;积极移送
案由:
行政行为种类
文书类型:
判决书
审理程序:
二审
代理律所:

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

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

终审结果:
二审维持原判
文书字号:
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2014)三中行终字第1251号判决书
审理法官:
法官解说
该案例涉及行政机关接到投诉、举报后,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事项,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。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,可以依法提起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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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首部

1.判决书字号
一审判决书: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(2014)通行初字第76号判决书。
二审判决书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2014)三中行终字第1251号判决书。
2.案由
行政不作为类案件
3.诉讼双方
原告(被上诉人)钟某,男,汉族。
委托代理人王某(钟某之母),汉族。
被告 (上诉人)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。
法定代表人高某,局长。
委托代理人李某,男,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干部。
委托代理人韩某,女,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干部。
4.审级:二审。
5.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
一审法院: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。
合议庭组成人员:审判长:张岩;审判员:曹慧;人民陪审员:胡晓波。
二审法院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。
合议庭组成人员:审判长:贾志刚;审判员:董巍王琪璟
6.审结时间:
一审审结时间:2014年7月22日。
二审审结时间:2014年9月19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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